【違規僭建】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被判罰款共約13萬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4/27 11:11

最後更新: 2022/04/27 11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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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章)發出的清拆令,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6萬元。

兩宗個案涉及北角英皇道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70平方米的違例平台搭建物,以及赤柱正灘一個面積約54平方米的違例搭建物。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,屋宇署遂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4(1)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。

就北角的個案,有關業主於2019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,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19000元。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,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。該業主於本月21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65000元。

另一宗個案的業主於2015年及2019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,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44000元。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,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。有關業主於本月14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63200元。
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,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,另處罰款2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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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余思嵐